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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农村部:分开停业场合发卖农药视为未取得发布日期:2025-02-05 09:00 浏览次数:

  按照《农药办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,除特地运营卫生用农药外,按照《农药办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,取得农药运营许可证的农药运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,该当依法申请变动农药运营许可证,并向分支机构所正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农业从管部分存案,其分支机构免予打点农药运营许可证。按照《农药运营许可办理法子》第七条的,农药运营者申请农药运营许可证,该当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停业场合、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合,并取其他商品、糊口区域、饮用水源无效隔离;停业场合和仓储场合该当配备通风、消防、有取所运营农药品种、类别相顺应的货架、柜台等展现、陈列的设备设备。